金塔县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县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胜任拟任职务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五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拔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提拔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或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二)提拔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三年以上;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提拔,但需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章 初始提名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是县委宏观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具体负责初始提名工作。
第十条 在初始提名上,认真落实新提名科级干部全部从单位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中产生和重要岗位县委全委会、四大班子县级领导推荐提名制度。
第十一条 新提名的科级干部,必须是经过基层党组织推荐的,未经基层党组织推荐的一律不予提名,其中在推荐的人员中,是后备干部的优先考虑。对新提名的副科级干部,必须要有一年以上的乡镇街道工作经历,没有乡镇街道工作经历的原则上不予提名。没有乡镇街道工作经历的县直部门干部,可采取到乡镇街道挂职的方式取得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年终要根据县委组织部分配的名额和规定的程序步骤,向县委上报一次优秀干部推荐情况,推荐的优秀干部有效期一年。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基层党组织推荐意见和班子缺额、干部队伍状况、班子结构需要等方面的情况,认真分析,反复比较,提出空缺岗位补充意见。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将空缺岗位补充意见呈县委书记审阅同意后,制定方案,进行考察。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考察组,研究提出考察方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考察内容,对干部进行全面的考察。
第十六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根据空缺岗位的情况,在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沟通后,将拟推荐的岗位、推荐对象的条件、资格等内容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 重点考察对象的确定:
(一)重点考察对象需经过民主推荐确定。
(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1、县直部门(单位)民主推荐的参会范围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上级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2、乡镇民主推荐的参会范围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站所负责人。
3、对单位人数较少、既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又没有下属单位的,民主推荐的参会范围要补充扩大到“两代表一委员”、服务对象或有业务关系单位的干部职工。
(三)在民主推荐大会后,要进行个别谈话。对民主推荐得票和个别谈话推荐双过半的,确定为重点考察对象,并在其单位对重点考察对象进行公示。
(四)实际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要达到应参会人数的80%以上,进行个别谈话的人数要达到实参会人数的60%以上。
第十八条 “德”的考察评价。在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结束后,考察组要组织重点考察对象所在小区的“两代表一委员一门房”、社区干部、楼院党支部书记、邻居、物业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重点考察对象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情况进行民意调查。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重点考察对象,考察组还要通过民意调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实绩分析、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到新单位任职不足一年的,还要到原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在对考察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向县委组织部汇报。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拟提拔重点考察对象,要书面征求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综治委、计生局、住建局和街道社区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按照提前报告的相关规定,县委组织部要将空缺岗位补充意见和考察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对特殊岗位还要书面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三条 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酝酿讨论,提出初步使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部务会议研究后,提交书记、副书记酝酿讨论,审定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第二十五条 书记、副书记酝酿讨论后,由县委组织部准备县委常委会议提案和相关材料。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县管科级干部的职务任免由县委组织部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时,由县委组织部汇报并介绍任免干部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委常委会议讨论任用的干部,由常委会议讨论研究后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的拟任人选,还要提请县委全委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九条 任前公示。新提拔的科级干部、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干部,在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要采取发布公告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一)县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平级调整的干部和经公示不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新提拔干部,由县委、纪委和组织部领导对其进行任前和廉政谈话。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三十二条 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干部,需要办理行政任免手续或依据有关法律和章程规定决定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任免。
第三十三条 党内职务、县委部门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选,由县委直接任免,任职时间从县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县委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县政府组成部门正职人选,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任职时间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县委提名由县政府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由县政府研究任免,任职时间从县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县委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任免,任职时间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县委提名由县政协任免的县政协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由县政协按照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任免,任职时间从县政协常委会议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县委同意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内设庭室科级中层干部,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任免,任职时间从县人大常委会议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县委同意的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工商联、残联、青联、文联等其他人民团体、群众团体领导成员人选的任免,按有关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宣布任免
第四十一条 县管科级干部的任免,一般都应进行宣布,需要执行试用期的干部,宣布试用期满任职通知。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党政正职、县委、政府组成部门党政正职以及调整面比较大的班子,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宣布,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或相关科级干部参加。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部门、单位其他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宣布,相关科级干部参加。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部门、单位内部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属一级单位的,委托该单位主要领导宣布;属二级单位的,委托该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宣布。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科级干部的任免,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站所负责人大会上宣布;县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宣布,有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的,要通知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中共金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