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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塔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6-06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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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组部发201768

 

 

中共金塔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金塔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属各单位党组织:

《金塔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金塔县委组织部

201766

 

 

 

金塔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培训学员管理、严肃学纪学风,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甘肃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员管理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培训承办单位、机构和学员所在单位配合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培训学员为全体县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科级干部)。

 

第二章   培训纪律

 

第四条  不准无故拒训。组织调训或单位选派的学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培训,确因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外,不得拒绝参训。

第五条  不准脱离组织培训期间,不准脱离组织参加与学习无关的旅游等活动,学员严禁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酗酒等不健康娱乐活动。

第六条  不准聚餐宴请学员间、教员和学员间不准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准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第七条  不准互访馈赠。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土特产等,不准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第八条  不准“顶训”“陪读”。所有参训干部均以普通学员身份参加培训,不准搞特殊;学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指派他人“顶训”,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不得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第九条  不准车辆“伴读”。学员不准变相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第十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培训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考察等任务。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考核评价。培训承办单位、机构及跟班管理干部对参训学员培训期间出勤情况、理论学习、能力提升和遵守纪律等从严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  严格违纪处理。累计旷课、请假时间超过当次培训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违反相关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时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调训、经组织部门审批备案的业务培训(县外),纳入年度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的外出培训、专题培训、富民兴陇讲座学习、行业自主培训、人才实训基地培训计入学时。

组织调训学时中,脱产培训按学制天数乘以8学时/天折算;经组织部门审批备案的业务培训、纳入年度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的外出培训、专题培训,按8学时/天折算(天数以组织部门认定为准);纳入年度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的行业自主培训、人才实训基地培训学时,按8学时/天折算(天数以组织部门认定为准),不超过年度总学时的30%。富民兴陇系列讲座按4学时/讲折算,不超过年度总学时的30%

专题授课、取得上一级学历、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情况可奖励学时。专题授课(1.5小时以上)、取得上一级学历按10学时/次奖励,发表论文每篇按国家级刊物8学时,省级5学时、市级3学时予以奖励;获得专利每项按国家级10学时,省级8学时,市级5学时予以奖励;获评“优秀”发言材料、心得体会,每篇按5学时奖励。

抽调参与党内重大教育实践活动,酌情奖励学时。

第十四条  学员在培训中有迟到、早退、睡觉、玩手机、长期逗留在外(15分钟以上)等违反有关学习制度和培训纪律的,扣减当次培训总学时的1/2;请假、不按时限上交发言材料、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的,不予核计当次培训学时;发言材料、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被评为当次培训后5名的,扣减当次培训总学时的1/3;无故缺席、派人顶训者,除不计学时外,扣减当次培训全部学时。

第十五条  培训学员(县管科级干部)每年累计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中:参加县内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50学时,参加富民兴陇讲座不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提任前一年度学时未达到要求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统筹安排,在干部提任后1年内完成。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章   学员考核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每年会同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考核结果按学时衡量,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10学时以上为优秀,90-110学时为合格,90学时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向干部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该学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位(系统)内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学员占到本单位(系统)学员总数20%及以上的,取消学员所在单位(系统)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培训材料装入干部人事档案;参加3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信息记入干部履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塔县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金办发201117)和《金塔县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管理细则(试行)》(金组部发201110)同时废止。

 

《金塔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