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2013〕45号
中共金塔县委
关于印发《金塔县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教育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党组,县委各部门,县属各单位党组织:
《金塔县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塔县委
2013年7月27日
金塔县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中办发〔2011〕9号)和市委《酒泉市县处级干部任前廉政教育实施办法》(酒发〔2013〕5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对象是: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拟提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转任重要领导岗位的干部。
第三条 任前廉政教育坚持突出主题、正面引导、警示预防、关口前移的原则,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任前廉政教育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紧密结合,主要形式为任前廉政培训、廉政法规测试、任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申报和廉政工作日志。
第二章 任前廉政培训
第五条 任前廉政培训在干部任职公示期间,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和县委党校共同组织,采取集中辅导的方式进行,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六条 任前廉政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内廉政法规和重要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及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
1、党内廉政法规和重要文件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其他重要文件规定等。
2、国家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3、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七条 新提拔任用干部无故不参加任前廉政培训的,不予任用。
第三章 任前廉政测试
第八条 任前廉政法规测试在干部任职公示期间进行,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测试的主要内容与培训内容基本一致。
第九条 任前廉政法规测试试题考试前从试题库中调取或抽调专人拟定。
第十条 任前廉政法规测试实行闭卷方式,集中组织进行,统一阅卷评分,测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测试成绩由县委组织部备案,测试试卷由县纪委统一存档。
第十一条 任前廉政法规测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履行干部任用程序。成绩不合格者或因故未能参加考试者,暂缓任用,予以补考。待补考合格后,再履行任用程序。
第十二条 任前廉政法规测试工作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严密组织实施,严肃工作纪律,发现违纪问题从严从重处理。
第四章 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三条 新提拔任用干部公示期满,在正常办理任职手续,正式任职前,必须参加任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与干部任职谈话同时进行,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组织。
第十四条 任前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对个别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也可以进行个别谈话。谈话由县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参加。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指派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领导主谈。
第十五条 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
第十六条 干部参加任前廉政谈话情况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记录备案。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
第五章 任前廉政申报
第十七条 新提拔任用干部任职前,必须就本人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情况进行报告,并对任职后如何认真履职尽责、廉洁从政和接受监督进行承诺。
第十八条 廉政申报以填写《金塔县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情况报告表》的方式进行,报告表文本由县纪委统一制作,于干部任前谈话时组织填写。
第十九条 按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金塔县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情况报告表》实行存档管理,作为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做好干部廉政申报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告内容不属实、故意隐瞒或承诺内容不落实、任职后出现廉洁自律问题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严肃予以查处。
第六章 廉政日志
第二十一条 新提拔干部,必须按要求填写《廉政日志》一年,认真记载个人任职期间学习政策理论法规、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廉政日志》本由县纪委统一制作发放。干部试用期满,交县委组织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廉政日志》填写情况要作为检查干部试用期间践行廉政承诺的重要内容进行查阅,并作为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