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推行党务公开,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金塔县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原则。民主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注重实绩、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评议对象。县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县党代表参加对县委、县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常委会工作,以及下级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专题民主评议或测评。县直部门、各基层党委和窗口服务单位要主动邀请县党代表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评议。
三、评议方式。评议采取代表集中评议和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分散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由县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信任投票,评议结果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
四、评议内容。
1、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党代表大会决定、决议情况;
2、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服务大局、工作成效及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3、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的解决情况;
4、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五、评议结果处理。被评议对象根据党代表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同时以发放整改情况征询意见表的形式,征求代表对整改情况的意见。参加评议党代表对被评议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对代表认为不满意的,责成被评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六、评议要求。
1、县党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工作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走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实地调研等切实可行的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意见,了解掌握被评议部门工作情况。
2、县党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工作要处于公心,本着对工作、对被评议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填写评议票,严禁填写“关系票”、“人情票”。
3、被评部门应虚心接受党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