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县党代表的提议处理工作,根据《金塔县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党代表提议是指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党代表向县委提出并经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审核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县党代表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可以向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交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三、提议应做到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提议范围参照提案范围。提议在呈送县委负责同志批示之前,可以要求撤回。
四、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提议的审核受理工作,对收到的提议要即收即审,及时转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超越县党代表大会、县委职权范围的;
2、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3、法律、法规或党内法规、文件明令禁止的;
4、涉及解决县党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5、指名举报或者代转党员群众来信、具体案件材料的;
6、属于学术探讨,作品、产品宣传推介的;
7、没有实际内容的;
8、其他不宜作为代表提议的。
五、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对收到的提议经分类审核后,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经县委领导批阅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对经审核不作为提议受理的,视情可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书面告知县党代表。
六、对受理的提议确定承办单位,落实交办工作。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七、提议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交办后3个月内办复,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议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协办单位要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提议人,同时报送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个别情况复杂的,承办单位报经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
八、对提议的答复,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以书面形式答复县党代表或联名提出的所有县党代表,并附寄《县党代表提议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九、县党代表在收到书面答复后要及时将《县党代表提议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反馈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县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再次书面答复县党代表和征询意见。
十、提议办理情况要在征求提议人意见后,以适当形式适时在县党代表、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乡镇(街道)和部门党委(党组)等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