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县党代表的监督、质询作用,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金塔县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县党代表提案是指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经大会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并由大会代表表决通过,会后由县委研究交相关承办单位办理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提出。县党代表在深入调研走访的基础上,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党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出提案的县党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三、提案范围。
1、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和执行县委决策、决定的重大事项;
2、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全县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广大党员、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提案格式。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做到简明扼要、一事一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
五、提案审查。大会秘书处(届会)、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年会)负责提案的审核受理工作,党代表提出的提案,内容相同的可合并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超越县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
2、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3、法律、法规或党内法规、文件明令禁止的;
4、涉及解决县党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5、指名举报或者代转党员群众来信、具体案件材料的;
6、属于学术探讨,作品、产品宣传推介的;
7、没有实际内容的;
8、其他不宜作为代表提案的。
六、提案提交。大会秘书处或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经审核,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大会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对经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视情可作为代表来信处理,书面告知县党代表。
七、提案交办。交办工作一般在会后进行,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办理,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党代表提案与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相同的和人大、政协协商后归并办理。
八、提案办理。承办单位在接到办理通知后,凡具备条件,能够办理的提案,应在3个月内办结;对重大或较为复杂的事项,一时难以办结的,可延长至6个月;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理的,要及时向提出提案的党代表说明原因。
九、提案答复。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以书面形式答复县党代表,附寄《县党代表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报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备案。
十、提案督办。县委组织部对提案办理进行跟踪督办,协调相关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十一、提案反馈。县党代表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及时填写《县党代表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反馈到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县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再次书面答复党代表和征询意见。
十二、提案办理情况可在下一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也可以简报、会议等形式在县党代表、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乡镇(街道)和部门党委(党组)等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