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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代表提案制度(试行)

日期:2013-05-02    作者:党代表联络办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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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发挥党代表的监督、质询作用,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金塔县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经大会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由大会代表表决通过会后由县委研究相关承办单位办理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提出。县党代表在深入调研走访的基础上,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党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出提案的党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三、提案范围。

    1、各级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和执行决策、决定的重大事项;

    2、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广大党员、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提案格式。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做到简明扼要、一事一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

五、提案审查。大会秘书处(届会)、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年会)负责提案的审核受理工作党代表提出的提案,内容相同的可合并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超越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

    2、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3、法律、法规或党内法规、文件明令禁止的;

    4、涉及解决党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5、指名举报或者代转党员群众来信、具体案件材料的;

    6、属于学术探讨,作品、产品宣传推介的;

    7、没有实际内容的;

8、其他不宜作为代表提案的。

六、提案提交。大会秘书处或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经审核,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大会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对经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视情可作为代表来信处理,书面告知党代表。

七、提案交办。交办工作一般在会后进行,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办理,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党代表提案与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相同的和人大、政协协商后归并办理。

八、提案办理。承办单位在接到办理通知后,凡具备条件,能够办理的提案,应在3个月内办结;对重大或较为复杂的事项,一时难以办结的,可延长至6个月;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理的,要及时向提出提案的党代表说明原因。

、提案答复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以书面形式答复党代表,附寄《党代表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报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备案。

提案督办。县委组织部对提案办理进行跟踪督办,协调相关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十一提案反馈。县党代表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及时填写党代表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反馈到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县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再次书面答复代表和征询意见

    十二、提案办理情况可在下一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也可以简报、会议等形式在党代表、委委员、纪委委员、镇(街道)和部门党委(党组)等范围内进行通报。